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跨省流动人员
(资料图片)
二、申请渠道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转移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1.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或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经实人认证后在线申请;
3.通过各类接入“电子社保卡”功能的APP、小程序,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线申请。
三、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不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2)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为参保人员记载转入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接续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省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所在省首次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就业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省时,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暂不办理转移归集手续,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账户转移归集时,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5.跨地区流动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 66号、苏政办发(2010] 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
一、范围对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医疗保障参保凭证申请表》,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后,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流动的,无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跨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业务,均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栏目进行申请。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指定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5.按规定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办理接续手续,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待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与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6.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7.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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